关于妥善处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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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为妥善解决好部分参保人员未及时缴费的遗留问题,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办法

   (一)关于单位及职工

   我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缴费情况据实记录缴费年限,单位或个人未缴费、且未明确处理办法的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补缴。

   1、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按照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未参保单位及职工、已经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工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2、所有单位及职工2017年1月1日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同时,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

   具有我县户籍的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如下:

   1、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2月31日前中断缴纳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为历年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缴。

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1月1日后中断的缴费,不再补缴。

   2、原已随单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执行上述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

   3、属于应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中涉及补缴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待遇计发

   (一)有单位的参保职工,继续执行我省原有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原按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5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号、湘政办发[2011]12号等已有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2月31日已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以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到满15年;也可逐年缴纳至满15年。2017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补缴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统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相关规定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为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期间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统一为8%。

   (三)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一次性缴费或者延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时点为缴满15年的时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发放。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完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办理补缴。

   三、其它事项

   (一)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本人参保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时间。过去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者劳教期间不予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仍按照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个人身份补缴2016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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